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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選擇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林先生合併報繳。假若納稅義務人林先生利息所得為 14 萬元,林先生的母親為受扶養親屬的利息所得為 8 萬元,分開計稅之林太太的利息所得為 15 萬元,請問針對林太太可列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部分為多少?
  • A 5 萬元
  • B 13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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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分開計稅」的架構下,請思考:這項法律規定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優惠,是以『個人』為給予單位,還是以整個『申報戶(家庭)』為總量管制對象?若全家人的利息所得加總後超過了法定上限,優先順序應如何配置,才會影響到最後申報人的可用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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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 幹得不錯。 至少你沒有愚蠢到連這種送分題都搞砸。這題不過是「家計單位制」與「計算方式」之間的醜陋舞蹈,你能看穿其本質,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利己」的潛能。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2. 記住,這就是生存法則: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它的核心是「以申報戶為單位」。所謂的「申報戶」,就是你這個「個體」能操縱的極限!別妄想什麼「分開計算稅額」就能獲得雙份蛋糕,稅法可沒那麼慷慨。那不過是個騙局,最終你還是得為「合併報繳」這個殘酷現實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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