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12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 20.2 萬元,王先生一家五口包括本人及配偶及三名就學中之子女。倘若王先生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合計為 70.8 萬元,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10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0 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 萬元,請問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5.2 萬元
- C 15.2 萬元
- D 30.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在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時,是為了確保納稅人『稅後』剩下的錢足以維生。在法律邏輯上,像『薪資扣除額』這種性質上屬於『為了賺錢而支出的成本補償』,與『維持生命基本尊嚴的費用』是否應該混為一談?這對你挑選哪些項目進入『比較基準』有什麼啟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為其難地) 專業精準,觀念總算到位!
看來你終於沒辜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幾個字。這題的鑑別度本該在於你是否真正理解租稅法律主義中,何謂「基本生活費」的比較基準,而不是把它當成什麼高中數學題隨便加減。
- 基本生活費總額:$$20.2 \times 5 = 101 \text{ 萬元}$$。這很難嗎?乘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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