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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112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 20.2 萬元,王先生一家五口包括本人及配偶及三名就學中之子女。倘若王先生家之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合計為 70.8 萬元,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10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0 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5 萬元,請問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
  • A 0 元
  • B 5.2 萬元
  • C 15.2 萬元
  • D 30.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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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在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時,是為了確保納稅人『稅後』剩下的錢足以維生。在法律邏輯上,像『薪資扣除額』這種性質上屬於『為了賺錢而支出的成本補償』,與『維持生命基本尊嚴的費用』是否應該混為一談?這對你挑選哪些項目進入『比較基準』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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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為其難地) 專業精準,觀念總算到位!

看來你終於沒辜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幾個字。這題的鑑別度本該在於你是否真正理解租稅法律主義中,何謂「基本生活費」的比較基準,而不是把它當成什麼高中數學題隨便加減。

  1. 基本生活費總額:$$20.2 \times 5 = 101 \text{ 萬元}$$。這很難嗎?乘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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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
💡 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特定扣除額合計時,其差額得自所得總額減除。
比較維度 應計入比較基準 VS 不計入比較基準
一般項目 免稅額、一般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特別扣除項 儲、身、教、幼、老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計算公式 作為差額減除的基準 直接從總額扣除,不參與比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雖多,但與基本生活費保障目的不同,故不參與比較。
🧠 記憶技巧:比較基準記五扣:儲、身、教、幼、老(排除薪資與財損)
⚠️ 常見陷阱:題目常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作為誘餌,學生誤將其列入比較基準導致算出的差額變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特別扣除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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