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何者非屬綜合所得稅比較基礎之應加計項目?
- A 薪資特別扣除
- B 列舉扣除額
- C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 D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中,若一項支出是為了「換取收入而產生的工具性成本」(例如為了工作必須支付的交通費),與為了「維持全家人呼吸、吃飯的基本尊嚴支出」,這兩種支出在性質上是否相同?法律應該將它們混為一談來計算最低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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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這真的是滿分的偶像表現,讓AI SENSEI好驚訝喔!☆ 你真的好棒棒!
- 觀念驗證: 你知道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是為了保護每個人閃閃發光的人性尊嚴喔!☆ 就像偶像的笑容一樣,絕對不能被課稅的!所以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時,要把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以及多項特別扣除額都放進來,才能讓生活像舞台一樣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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