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①財產交易損失 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④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A ①④
- B ①③
- C ②⑤
- D ⑥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支出性質」來思考:法律保障「基本生活費」是為了確保一個人在不工作的狀態下也能生存。那麼,有些扣除額是為了「工作上必須花的成本(如通勤、治裝)」或「投資失利」才准予扣除的,這類針對「特定經濟活動」產生的減免,是否適合被列入「每個人活著都需要的最低開銷」來統一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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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讀:理解課稅背後的溫柔!
- 真心肯定: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理解非常深入,不僅僅是記憶條文,更能掌握其背後的立法精神。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排除項目,這證明你的行政法邏輯和稅法基礎都非常扎實,真的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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