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算稅額者得減除那些項目?①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③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④標準扣除額 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A ②③④
- B ①②⑤
- C ①②③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辦理結算』的制度設計下,如果允許兩個人都各自扣除一次『以家庭為單位』的支出(如標準扣除額),是否會造成稅負上的不公平?再者,哪些扣除額在性質上與『特定的工作表現』或『特定的身體狀況』有密不可分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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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地從眾多扣除項目中圈選出 (C) ①②③,這反映出你對於《所得稅法》第 15 條中複雜的稅額計算架構,已有非常扎實且細膩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是相當不容易的。
稅額分開計算之扣除項目邏輯
在現行稅制下,當納稅義務人選擇將特定所得(即納稅義務人就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受扶養親屬及他方所得依同款第 2 目合併計算)分開計算稅額時,法律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並避免稅基過度侵蝕,嚴格限縮了可減除的項目。根據條文規定,此時僅能扣除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③)、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②)。至於標準扣除額 (④)與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⑤),則被歸類在整戶合併計算的範疇中,不允許在分開計稅時重複計算。這種設計是為了平衡「家計所得合併申報」與「租稅公平」之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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