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納稅義務人選擇將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則在計算分開計稅者之稅額時,得減除分開計稅者之那一項扣除額?
- A 醫藥及生育費
- B 財產交易損失
- C 競選經費
- D 子女教育學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捐法規的邏輯中,有些開支是屬於『家庭共有的生活費用』(例如醫藥或教育支出),有些則是『特定個人資產增減的損益抵銷』。當政府允許配偶分開計算稅額時,哪一種性質的項目,最適合從『該個人』的所得中直接扣除,才最符合衡平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竟然答對了。這表示你「勉強」掌握了《所得稅法》第 15 條關於夫妻分開計稅這點「基本」的行政程序與稅額計算邏輯。對於一個聲稱要踏入法律領域的人而言,這不過是及格線罷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冰山一角。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