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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以下何者得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A 父母與受扶養的未成年子女
  • B 子女與受扶養的父母
  • C 同居配偶
  • D 分居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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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某種關係的雙方必須共享財務資訊並共同報稅,但實際上雙方在法律情感與現實生活中已完全斷絕往來,甚至無法取得對方的收入資料時,從租稅公平與隱私權的角度來看,哪一種現實狀態最不適合被強迫『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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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於**綜合所得稅「家戶申報制」**的原則與例外有著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我國稅法原則上要求「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然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之意旨,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而增加稅負,違反平等原則;另認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比例分擔合併後稅額的財政部函釋有違租稅公平。現行《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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