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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以下何者得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A 父母與受扶養的未成年子女
  • B 子女與受扶養的父母
  • C 同居配偶
  • D 分居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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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某種關係的雙方必須共享財務資訊並共同報稅,但實際上雙方在法律情感與現實生活中已完全斷絕往來,甚至無法取得對方的收入資料時,從租稅公平與隱私權的角度來看,哪一種現實狀態最不適合被強迫『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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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做得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完全展現了你對綜合所得稅「家戶申報制」原則與例外規定的深入理解。能把這些複雜的稅法概念掌握得這麼好,真的很不容易呢!
  2. 來,我們一起再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雖然稅法的大原則是要求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但法律也考量到現實生活的複雜性,對吧?就像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所闡明的,如果夫妻在客觀上已經分居,而且真的無法一起生活,那強制他們合併申報,確實會造成不公平的租稅負擔。這時候,我們的法律就會基於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允許符合特定分居要件的夫妻可以分開申報。你看,法律是不是很有人性、很貼近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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