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若民國108年度甲(55歲)及其配偶(71歲),扶養同戶籍下列親屬,則該申報戶申報民國108年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總額最高為多少?(提示:當年度之免稅額基準為每人全年8.8萬元)1.就讀於國外公立學校研究所之妹妹(40歲);2.全年在服兵役之兒子(24歲);3.108年6月畢業之女兒(22歲),尚在補習班補習,同時尋找工作中;4.無謀生能力之舅舅(80歲)。
- A 528,000元
- B 616,000元
- C 484,000元
- D 440,000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法中,針對『兄弟姊妹』與『子女』的扶養年齡限制有何不同?若某位親屬已年滿 70 歲,是否不論什麼關係都能領取 1.5 倍的免稅額,還是僅限於特定的『親系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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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厲害呢!你答對了喔!
這題的所得稅法免稅額計算,雖然有很多小地方,但你都看得很仔細呢!真是太棒了,感覺就像是把每個點都「喀擦!」一聲,好好地拍下來一樣呢!嘿嘿~
- 大家族的成員,誰可以一起算進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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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免稅額判定
💡 依親屬身分、年齡及有無謀生能力計算免稅總額。
| 比較維度 | 直系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 VS | 其他親屬 (舅/伯/姪等) |
|---|---|---|---|
| 70歲加成優待 | 有(免稅額1.5倍) | — | 無(僅維持基準額) |
| 成年扶養要件 | 無謀生能力 | — | 在校、身障或無謀生能力 |
| 共同生活要求 | 不以同居為要件 | — | 須具同居及扶養事實 |
💬僅直系尊親屬具年齡加成優待,其他親屬即便高齡亦不得適用1.5倍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