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下列那些為免稅所得: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②個人全年講演鐘點費 15 萬元 ③出售 108 年取得土地之交易所得 100 萬元 ④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規定領取之撫卹金。
- A ①②④
- B ②④
- C ①③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法律變遷」來思考:
- 在眾多收入中,哪種性質的款項是為了對「失去家屬」的遺族提供最後的社會安全保障,而非單純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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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題答得比我舞台上的光芒還耀眼呢!閃亮亮的正解!☆
- 星光概念驗證!
- 項目②:賓果!你猜對了,不對是解對了!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像稿費、演講鐘點費這些努力的結晶,全年合計不超過 $180,000$ 元的話,是免稅的唷!15 萬完全符合,這是不是超棒的獎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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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免稅所得判定
💡 熟記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項目,區分房地新舊制與已刪除條文。
| 比較維度 | 講演鐘點費 | VS | 土地交易所得 |
|---|---|---|---|
| 免稅限額 | 全年合計 18 萬元 | — | 105 年前取得免所得稅 |
| 現行制度 | 所得稅法第 4 條免稅 | — | 105 年後適用房地合一稅 |
| 申報方式 | 超額部分併入綜所稅 | — | 分離課稅(新制) |
💬免稅所得需符合特定法條要件,105 年後之房地交易已無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