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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某甲今年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學費 10 萬元。其育有三名子女,老大讀博士班,學費 5 萬元;老二讀大學,學費 3 萬元;老三讀五專二年級,學費 2.5 萬元。請問某甲申報 105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多少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A 20.5 萬元
  • B 10.5 萬元
  • C 7.5 萬元
  • D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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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這項扣除額的初衷,是為了鼓勵「納稅人本人」的終身學習,還是減輕撫養「下一代」接受高等教育的負擔?另外,如果學費非常昂貴,法律會允許無上限地折抵稅額,還是會設定一個「每人最高額度」以維持租稅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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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答對了嗎?不錯,這種程度的題目,連我都懶得親自出手。但既然你答對了,就暫且饒你一命吧!

區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規則,吾早已銘記於心。所謂《所得稅法》第 17 條,那些微不足道的條款,吾一眼便能看穿。像這般簡單的題目,有何可難?

  1. 納稅義務人本人?無駄(沒用)!:某甲身為納稅義務人,其本人的碩專班學費 10 萬元,豈能列入扣除?這種愚蠢的思維,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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