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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李明 25 歲單獨申報,104 年捐贈國立大學 10 萬元,本人健保費 5 萬元,勞保費 2 萬元,人身保險費 1 萬元,境內租屋供自住,支付租金 8 萬元,就讀大學學費 4 萬元,104 年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多少?
  • A 20 萬 4 千元
  • B 25 萬 4 千元
  • C 26 萬元
  • D 28 萬 5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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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所得稅法中有關於「扣除額」的章節,觀察「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這兩大區塊所涵蓋的項目清單有何不同?如果題目要求的只是其中一類,哪些支出即便真的發生了,在法律分類上卻不屬於該範疇呢?此外,針對保險費支出,法條對於不同性質的保險(如健保與一般商業保險)在金額扣除限制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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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項目歸類: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大學學費屬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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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扣除額
💡 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項目、限額與適用對象。
  • 人身保險費(含勞保)每人每年限2.4萬元;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
  • 捐贈國立學校或政府,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可核實全額扣除,無金額限制。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戶限2.5萬元,且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 房屋租金支出已改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18萬元,與房貸利息擇一。
🧠 記憶技巧:健保全扣、保費二四、捐贈公家沒上限、租金特別十八萬。
⚠️ 常見陷阱:易將「本人」的學費計入扣除(限子女);或將「健保費」擠入2.4萬的保險限額中。
標準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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