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李明 25 歲單獨申報,104 年捐贈國立大學 10 萬元,本人健保費 5 萬元,勞保費 2 萬元,人身保險費 1 萬元,境內租屋供自住,支付租金 8 萬元,就讀大學學費 4 萬元,104 年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多少?
- A 20 萬 4 千元
- B 25 萬 4 千元
- C 26 萬元
- D 28 萬 5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所得稅法中有關於「扣除額」的章節,觀察「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這兩大區塊所涵蓋的項目清單有何不同?如果題目要求的只是其中一類,哪些支出即便真的發生了,在法律分類上卻不屬於該範疇呢?此外,針對保險費支出,法條對於不同性質的保險(如健保與一般商業保險)在金額扣除限制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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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歸類: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大學學費屬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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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 正確區分列舉扣除項目、計算上限及與特別扣除額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列舉扣除額 | VS | 特別扣除額 |
|---|---|---|---|
| 適用規則 | 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 | — | 符合條件可外加扣除 |
| 核心項目 | 捐贈、保險、租金、醫藥 | — | 薪資、學費、儲蓄、幼兒 |
| 保險費限制 | 普通2.4萬/健保不限 | — | 不適用此項目 |
💬列舉扣除額須與標準扣除額擇優適用;特別扣除額則可與前兩者併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