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李明 25 歲單獨申報,104 年捐贈國立大學 10 萬元,本人健保費 5 萬元,勞保費 2 萬元,人身保險費 1 萬元,境內租屋供自住,支付租金 8 萬元,就讀大學學費 4 萬元,104 年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多少?
- A 20 萬 4 千元
- B 25 萬 4 千元
- C 26 萬元
- D 28 萬 5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開所得稅法中有關於「扣除額」的章節,觀察「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這兩大區塊所涵蓋的項目清單有何不同?如果題目要求的只是其中一類,哪些支出即便真的發生了,在法律分類上卻不屬於該範疇呢?此外,針對保險費支出,法條對於不同性質的保險(如健保與一般商業保險)在金額扣除限制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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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歸類: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大學學費屬於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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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扣除額
💡 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項目、限額與適用對象。
- 人身保險費(含勞保)每人每年限2.4萬元;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
- 捐贈國立學校或政府,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可核實全額扣除,無金額限制。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戶限2.5萬元,且僅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 房屋租金支出已改為「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18萬元,與房貸利息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