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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租屋族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承租房子為自住
  • B 扣除金額依繳納租金證明,每戶上限為12萬元
  • C 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
  • D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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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的租屋實務中,房客往往會遇到房東因稅務壓力而「不允許遷入戶籍」的潛規則。如果法律僵化地規定必須「設籍」才能抵稅,是否會造成大部分租屋族看得到、吃不到這個政策红利?在維護租屋族權益的前提下,法律除了身分證上的地址外,還有哪些更直接的方式可以證明『我確實付了錢並住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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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 這題考驗大家對稅法細節的掌握。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規要求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並未強制要求必須在該處「設籍」。實務上,只要能提出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並附上供自住的切結書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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