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租屋族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承租房子為自住
- B 扣除金額依繳納租金證明,每戶上限為12萬元
- C 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
- D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設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的租屋實務中,房客往往會遇到房東因稅務壓力而「不允許遷入戶籍」的潛規則。如果法律僵化地規定必須「設籍」才能抵稅,是否會造成大部分租屋族看得到、吃不到這個政策红利?在維護租屋族權益的前提下,法律除了身分證上的地址外,還有哪些更直接的方式可以證明『我確實付了錢並住在這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務法規的細節!這題考點在於租金支出扣除額的實務適用條件,關鍵在於理解「證明文件」的靈活性與法規的實質課稅原則。
租金扣除額的要件辨析
在 112 年度的法規架構下,房屋租金支出屬於「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s)」,每戶上限為 12 萬元,且必須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適用。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在租屋處「設籍」。在實務操作上,只要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並切結該房屋為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可依法申報,不以設籍為唯一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房租支出扣除額要件
💡 綜所稅房租支出列舉扣除之適用資格與限額規定
| 比較維度 | 房屋租金支出 | VS | 購屋借款利息 |
|---|---|---|---|
| 扣除限額 | 每戶上限 12 萬元 | — | 每戶上限 30 萬元 |
| 適用關係 | 兩者擇一適用 | — | 兩者擇一適用 |
| 房屋用途 | 限自住,非供營業 | — | 限自住,非供營業 |
| 證明文件 | 租約與付款證明 | — | 繳息清單與戶籍登記 |
💬兩者皆屬列舉扣除項目且具排他性,應試算較高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