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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自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所得稅法有關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特別扣除額
  • B 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者所支付的租金
  • C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
  • D 納稅義務人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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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實務上的生活情境:如果一個人同一年內,前半年在外面租房子,後半年才買了房子繳房貸,這兩筆費用在時間上沒有重疊,你覺得稅法會「絕對禁止」他把這兩筆費用都按比例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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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修法實務題,不僅考驗對法規更新的敏銳度,也點出了稅務申報的嚴謹性。

113 年房屋租金扣除額新制

你選出 (B) 作為錯誤敘述,判斷非常正確!稅法規定租金支出除了「供自住」外,還必須滿足**「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消極要件,選項 (B) 漏掉了這個關鍵限制,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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