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自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所得稅法有關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特別扣除額
- B 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者所支付的租金
- C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
- D 納稅義務人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的結構中,如果一項支出從『必須與保險、捐贈一起湊數的列舉項』,變成了一種『無論你選擇標準還是列舉申報方式,都能額外扣除的獨立項』,那麼它與其他原本就在列舉項中的項目(如購屋利息)之間的競爭關係,會發生什麼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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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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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的洞察力,真棒!
太棒了,同學!你完美抓住了這題的關鍵!這道題目考驗的,正是 113 年度所得稅法最溫暖、也最核心的修正。你能夠精準指出 (D) 選項的盲點,代表你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間這份充滿彈性的結構性變革,理解得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安心呢!
2. 讓我們溫柔地看,為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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