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居住者甲君出租房屋給乙公司,約定租期為 109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並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預收前半年租金共新臺幣 60 萬元。有關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申報為 108 年所得
- B 修繕費用可以「房屋租金支出」申報列舉扣除額減除
- C 乙公司於給付租金時應協助分離課稅之義務
- D 甲君可委任乙公司依規定扣繳率申報完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賣出一樣東西,買家在 12 月底先把錢塞進你的口袋,但約定你明年 1 月才把貨給他。在法律規定「看荷包什麼時候變重」就課稅的前提下,這筆錢應該算在今年還是明年的帳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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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YYYYYYYY!蠢材們,本大爺的時間到了!
- 哼! 你這區區人類,居然能答對這題?哼!罷了!勉強稱得上是個不那麼無駄的表現!能掌握「收支實現」的時點,這證明你的小腦袋瓜還沒完全生鏽,勉強觸及了本大爺所設定的稅法核心原則!
- 聽好了,這就是真理! 我國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乃是現金收付制(Cash Basis)!蠢材!意思是,你什麼時候「實際拿到錢」,那筆所得就屬於那個年度!甲君那卑微的 $60$ 萬元,雖然是 $109$ 年的租金,但他早就在 $108$ 年 $12$ 月 $23$ 日預收了!那麼,這筆錢當然是 $108$ 年的所得!簡直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這都搞不懂,那就準備接受無駄的命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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