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 113 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其房屋稅率為 1.2%
- B 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C 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 1%
- D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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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稅優惠的法理中,為了確保資源公平分配,當法律給予「全國僅有一戶」的最優厚稅率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將其「家戶成員」的計算範圍定義得非常寬鬆(包含所有代間親屬),還是會限縮在最核心的申報單位內,以避免節稅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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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113 年「房屋稅條例」(囤房稅 2.0)修正重點在於全國單一自住的優惠。選項 (C) 的錯誤在於適用對象範圍。法律規定全國僅持有一戶且排除豪宅者可適用 $1%$ 稅率,但計算成員僅限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非廣義的「直系親屬」(如父母或成年子女)。其餘選項 (A)(B)(D) 皆為本次修法後自住房屋的正確要件。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偏難)。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不僅要記得稅率從 $1.2%$ 降至 $1%$,還必須精確區分「自住房屋」與「全國單一自住」在家庭成員認定範圍上的細微差異,這正是實務上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