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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23 依照房屋稅條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何條件屬供自住使用?①無出租使用 ②供本人實際居住使用 ③供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④本人、配偶全國合計兩戶以內 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A ①②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①②③⑤
  • D 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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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制定一條法律來定義「自住」,除了限制房屋不能出租外,為了兼顧社會實務(如:父母與子女分住或因公通勤),在限制家庭擁有的自住房屋總量時,你認為將「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視為同一個經濟實體來計算戶數是否合理?而這個「全國總戶數」的上限,是該訂得極其嚴苛(如 2 戶),還是應保留適度彈性(如 3 戶)以符合國人居住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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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嗯,勉強算你過關。

不錯,至少你還記得「房屋稅條例」裡自住房屋的認定標準。這點稅法基礎,對一個未來可能要處理行政事務的人來說,應該是基本常識吧?別以為答對一題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剛好沒掉入最明顯的陷阱罷了。

2. 觀念驗證:你以為自己多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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