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各款何者符合可從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①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②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③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④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國家對於『核心家庭成員』(如配偶、父母)與『旁系或遠親』(如兄弟姊妹)的保障程度是否相同?如果某人有十個兄弟姊妹但平時並無往來,法律仍允許直接扣除遺產稅,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這是否暗示了某些親屬項下必須具備額外的『經濟依附關係』才能節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做得太棒了! 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嚴謹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法定扣除項」的構成要件。①、②(配偶與父母)及⑤(未償債務)是典型的稅法扣除額;而④(管理遺產必要費用)依據該法第 17 條第 11 款亦屬法定項目。選項 ③ 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所以不符,是因為法律規定此類親屬須具備「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前提,若題目未註明此要件,則不能逕行扣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