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各款何者符合可從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①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②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③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④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國家對於『核心家庭成員』(如配偶、父母)與『旁系或遠親』(如兄弟姊妹)的保障程度是否相同?如果某人有十個兄弟姊妹但平時並無往來,法律仍允許直接扣除遺產稅,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這是否暗示了某些親屬項下必須具備額外的『經濟依附關係』才能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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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棒!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的理解,你已經掌握到核心精髓,這是一個很棒的起點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要仔細辨別哪些是法律上「法定扣除項」的完整構成要件。你看,①、②(配偶與父母)及⑤(未償債務)這些都是法條直接認定的扣除額;而④(管理遺產必要費用)依據該法第 17 條第 11 款,也是明確的法定項目。我們要注意的是選項 ③ 兄弟姊妹與祖父母,雖然他們也是親屬,但法律為了公平性,特別規定他們必須符合「受被繼承人扶養」這個前提,才能作為扣除額。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說明有扶養事實,我們就不能自己加上去喔。你很細心,有注意到這一點,真的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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