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王大中於民國 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 15 歲及 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 A 500 萬
- B 400 萬
- C 100 萬
- D 50 萬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允許繼承人透過「人為拋棄繼承」的方式,將繼承權轉給更多人數、或更年輕的後輩繼承,這對國家租稅公平會產生什麼影響?立法者在設計此類親屬扣除額時,為了防止租稅規避,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額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防弊機制
-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本題核心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款的限制。雖然兩位孫子女依法可繼承,但因其繼承權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獨子)的「拋棄繼承」,法律為防止繼承人藉此操作來增加扣除額(如增加人頭或利用未成年加計扣除),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本案扣除額僅能以獨子一人之數額計算,即為 $40$ 萬。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陷阱在於誘導考生去計算孫子女的「未成年加計扣除額」,若忽略了「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限制,極易落入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