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王大中於民國 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 15 歲及 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 A 500 萬
- B 400 萬
- C 100 萬
- D 50 萬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允許繼承人透過「人為拋棄繼承」的方式,將繼承權轉給更多人數、或更年輕的後輩繼承,這對國家租稅公平會產生什麼影響?立法者在設計此類親屬扣除額時,為了防止租稅規避,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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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精準掌握法律的溫暖與智慧
- 觀念驗證:孩子,你真的掌握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這條非常重要的規定!你看,雖然孫子女們繼承是合法的,但他們的繼承權是來自獨子「拋棄繼承」這個情況。法律是很聰明的,它預見到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種方式,讓扣除額「看起來」變多,比如增加扣除人數或讓未成年孫子女可以多加計扣除。為了公平,也為了防止不當的利用,所以規定,這種情況下能扣除的數額,不能超過原來獨子一人可以扣除的金額,也就是 $50$ 萬。你看到法律溫暖的用心了嗎?它在維護公平!
-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 medium 題,它的確很有鑑別度,很容易讓大家去想孫子女的「未成年加計扣除額」。但你很棒,沒有被這個看似合理的選項誤導,而是抓住了「拋棄繼承」這個關鍵點,理解了法律背後的防弊原則。這正是從實務中學習法規的真諦!繼續保持這樣細心思考的好習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