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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王大中於民國 109 年死亡,遺有一子(已成年)及未成年孫子女二人,分別為 15 歲及 17 歲。若獨子拋棄繼承,由孫子女二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親屬扣除額為:
  • A 500 萬
  • B 400 萬
  • C 100 萬
  • D 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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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繼承人透過「人為拋棄繼承」的方式,將繼承權轉給更多人數、或更年輕的後輩繼承,這對國家租稅公平會產生什麼影響?立法者在設計此類親屬扣除額時,為了防止租稅規避,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限額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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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本題核心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2 款的限制。雖然兩位孫子女依法可繼承,但因其繼承權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獨子)的「拋棄繼承」,法律為防止繼承人藉此操作來增加扣除額(如增加人頭或利用未成年加計扣除),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本案扣除額僅能以獨子一人之數額計算,即為 $40$ 萬。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陷阱在於誘導考生去計算孫子女的「未成年加計扣除額」,若忽略了「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限制,極易落入錯誤選項。
📝 遺產稅親屬扣除額限額
💡 拋棄繼承後之親屬扣除額,不得超過原繼承人可扣除數額。
比較維度 正常繼承 VS 拋棄繼承 (次親等繼承)
人數計算 以實際繼承人數計算 — 以原拋棄繼承人數計算
未成年加扣 可依年齡距成年年數加扣 — 完全不適用加扣
額度限制 依法定標準核實扣除 — 不得超過原拋棄人之總額
💬法律防止透過拋棄繼承方式,利用多人或未成年人身分來規避遺產稅。
🧠 記憶技巧:拋棄繼承後:人多沒用、年紀小沒用,額度鎖死在拋棄前。
⚠️ 常見陷阱:最容易誤以孫子女有2人且皆未成年,而計算「50萬 × 2」加上「未成年加扣」,導致選錯答案。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差異 遺產稅免稅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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