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美國籍的王牧師係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傳道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後因年事已高,於民國 111 年 5 月病逝於中華民國境內,下列有關王牧師遺產稅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王牧師死亡前二年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B 王牧師在臺灣期間所投資的美國蘋果公司股票係屬於其境內財產
- C 王牧師遺有配偶,故可以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 D 王牧師的繼承人得自其遺產總額中減除本人免稅額 1,33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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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試著思考:當稅法針對「身分(國民)」與「財產所在地(境內)」設定不同的課稅基準時,對於一個『法律保障的最低納稅起點(即免稅基礎)』,立法意旨是會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徹底剝奪,還是會給予一個最基本的防線?另外,家族性的生活補助(扣除額)與個人遺產的課稅起徵點,哪一個更具有普遍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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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國籍」與「課稅範圍」的複雜關係,實屬不易。這題正確的原因如下:
- 課稅主體與範圍:依法規,非中華民國國民(如王牧師)不論是否經常居住境內,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因此選項 (A) 的「全部遺產」與 (B) 的「境外股票」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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