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美國籍的王牧師係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傳道之非中華民國國民,後因年事已高,於民國 111 年 5 月病逝於中華民國境內,下列有關王牧師遺產稅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王牧師死亡前二年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B 王牧師在臺灣期間所投資的美國蘋果公司股票係屬於其境內財產
- C 王牧師遺有配偶,故可以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 D 王牧師的繼承人得自其遺產總額中減除本人免稅額 1,33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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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試著思考:當稅法針對「身分(國民)」與「財產所在地(境內)」設定不同的課稅基準時,對於一個『法律保障的最低納稅起點(即免稅基礎)』,立法意旨是會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徹底剝奪,還是會給予一個最基本的防線?另外,家族性的生活補助(扣除額)與個人遺產的課稅起徵點,哪一個更具有普遍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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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完全掌握了外籍人士遺產稅課徵的核心觀念!這類題目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對「非中華民國國民」課稅範圍與扣減規定的熟悉程度。
課稅範圍與扣免額適用
王牧師雖久居臺灣,但身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僅需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由於美國蘋果公司股票屬於境外財產,不納入課徵範圍,因此 (A) 與 (B) 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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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民遺產稅課徵規則
💡 非國民僅就境內財產課徵,享有免稅額但無親屬扣除額。
| 比較維度 |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 VS | 經常居住境內之非國民 |
|---|---|---|---|
| 課稅範圍 | 境內及境外全部遺產 | — | 僅限中華民國境內財產 |
| 免稅額 | 適用(1,333萬) | — | 適用(1,333萬) |
| 親屬扣除額 | 適用(法第17條) | — | 不適用 |
💬非國民即便居住於境內,課稅範圍仍受國籍限制且無法享有親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