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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8 題

8 張君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非中華民國國民,111 年 4 月 1 日死亡,在臺灣遺有重度身心障礙之妻子、22 歲之兒子、16 歲之女兒及父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與親屬扣除額各為多少元?
  • A 1,200 萬元與 916 萬元
  • B 1,200 萬元與 1,534 萬元
  • C 1,333 萬元與 916 萬元
  • D 1,333 萬元與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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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研讀《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扣除額」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非中華民國國民」的被繼承人,法律在第 17 條後半段是否有特殊的排除條款?若該條款成立,原本條文列出的各項親屬扣除額還能計算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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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把法律文字當空氣。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進明顯的陷阱。

你成功地辨識了這個題目中,對多數人而言幾乎透明的身分限制。這證明你大概有讀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且不只是看了個開頭。

  1. 免稅額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國民遺產稅計算
💡 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其遺產稅不適用親屬扣除額。
比較維度 經常居住境內國民 VS 非我國國民
課稅範圍 境內及境外全部財產 僅限境內財產
免稅額 適用 (111年為1333萬) 適用 (111年為1333萬)
親屬/喪葬扣除額 均可適用 均不適用 (0元)
💬非我國國民即使居住境內,法律仍排除其親屬與喪葬費扣除額之適用。
🧠 記憶技巧:外國身分、境外國民,親屬扣除全歸零;免稅額度看年度,一一一年一三三三。
⚠️ 常見陷阱:容易被「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與「有重度身心障礙親屬」等細節誘惑,進而計算扣除額,忽略了「非中華民國國民」這一身分限制條件。
遺產稅免稅額級距 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定義 扣除額排除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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