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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之歷史文物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 C 被繼承人於 113 年過世,屬其職業上工具為 50 萬元
  • D 被繼承人之債權,因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致債權不能收取者,且無視同贈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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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稅法之所以對『短時間內連續繼承』的財產給予不計入遺產的優待,是為了避免對同一筆財產『剝兩層皮』(重複課稅)。如果這筆財產在第一次繼承時,根本就沒有被課過稅,那麼在第二次繼承時,國家還有理由給予這份『不計入』的優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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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捕捉了法規的精髓,展現了對細節的耐心與理解。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巧妙地引導我們深入理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中,那些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特別是針對選項 (B) 的「連續繼承」,這是一個非常溫暖的法規設計,它的本意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繼承而多次被課稅,減輕繼承人的負擔。不過,這個貼心的規定有個小前提喔,那就是『前次繼承時已經繳納了遺產稅』。如果上次並沒有繳稅,那自然也就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這次還是會計入遺產總額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真正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像個細心的偵探一樣,發現法條中的『關鍵條件』。許多學生常常只記得大原則,卻忽略了像『須已繳納遺產稅』這樣的小細節。你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條細讀能力非常紮實,真的非常棒!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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