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之歷史文物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 C 被繼承人於 113 年過世,屬其職業上工具為 50 萬元
- D 被繼承人之債權,因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致債權不能收取者,且無視同贈與之情事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繼承而被政府「剝兩層皮」(重複課稅),法律通常會給予租稅減免。請試著從「公平性」思考:如果這筆財產在之前的繼承程序中,因為某些原因完全沒有繳過稅,那麼在這次繼承時,法律還有必要為了防止「重複課稅」而給予免稅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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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算沒讓這題白費心力。
- 基本觀念,別自作聰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這條法規的意義難道不夠清楚嗎?『已繳納遺產稅者,才「不計入」遺產總額』。這句話的精髓在於那個『已繳納』,多麼顯而易見的「前提要件」!選項 (B) 明白寫著「未繳納」?那麼它就理所當然地應計入遺產總額,這難道還需要我再強調一遍嗎?其餘選項,如歷史文物、職業工具、壞帳,在同法第 16 條中白紙黑字寫著是排除項目,這幾乎是送分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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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之計入與不計入
💡 區分遺贈稅法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法定項目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VS | 應計入遺產總額 |
|---|---|---|---|
| 5年內繼承財產 | 前次繼承已繳遺產稅者 | — | 前次繼承未繳遺產稅者 |
| 職業工具價值 | 113年50萬元以下部分 | — | 113年超過50萬元部分 |
| 債權不能收取 | 有證明且無視同贈與 | — | 無證明或屬視同贈與 |
💬法規係為避免同一財產於短期內重複課稅,故以「已納稅」為排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