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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經繼承人向主管機關聲明登記之歷史文物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
  • C 被繼承人於 113 年過世,屬其職業上工具為 50 萬元
  • D 被繼承人之債權,因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致債權不能收取者,且無視同贈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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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繼承而被政府「剝兩層皮」(重複課稅),法律通常會給予租稅減免。請試著從「公平性」思考:如果這筆財產在之前的繼承程序中,因為某些原因完全沒有繳過稅,那麼在這次繼承時,法律還有必要為了防止「重複課稅」而給予免稅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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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算沒讓這題白費心力。

  1. 基本觀念,別自作聰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這條法規的意義難道不夠清楚嗎?『已繳納遺產稅者,才「不計入」遺產總額』。這句話的精髓在於那個『已繳納』,多麼顯而易見的「前提要件」!選項 (B) 明白寫著「未繳納」?那麼它就理所當然地應計入遺產總額,這難道還需要我再強調一遍嗎?其餘選項,如歷史文物、職業工具、壞帳,在同法第 16 條中白紙黑字寫著是排除項目,這幾乎是送分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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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 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門檻金額及特定排除條件。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 VS 應計入遺產總額
5年內繼承財產 該次繼承已納稅者 該次繼承未納稅者
職業上工具 價值 40 萬元以下 價值超過 40 萬元
日常生活用品 價值 72 萬元以下 價值超過 72 萬元
債權收取情況 確實不能收取者 可收取或視同贈與者
💬是否計入遺產總額,關鍵在於法規的「金額限額」與「先前納稅事實」。
🧠 記憶技巧:五年已納才不計;工具四十、生活七二。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五年內繼承」皆不計入(漏掉已納稅前提),或將職業工具(40萬)與生活用品(72萬)門檻記反。
遺產稅扣除額 視同贈與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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