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遺產,何者需列入遺產總額?①繼承人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繼承人捐贈給公營事業之遺產 ③繼承人捐贈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遺產中之法定空地經被繼承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⑤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A ①②③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②③
  • D 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列入總額」,請思考以下兩個層次:

  1. 法律在設計稅制時,若某項資產屬於「雖然暫時免稅,但為了掌握產權流向仍須申報」的性質(例如扣除額項目),它應該先出現在清單上還是直接消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能準確判斷各項財產的歸屬,代表你對遺產稅法體系有很扎實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與「計入後再扣除」的差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捐贈給各級政府(如臺北市政府)的財產直接不計入遺產總額,故①應排除。相對地,捐贈公營事業或成立基金會(②③)因不符免計條件必須計入;而無償通行的道路若屬「法定空地」(④),依法也不適用免計規定而須計入。至於農業用地(⑤),在申報實務上必須先「計入遺產總額」,後續再依法作為「扣除額」全數減除。因此,②③④⑤皆需先列入總額中。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題目巧妙地將免稅項目、除外條款與扣除額混合測驗,能清楚釐清這三者的層次,就掌握了稅法實務的關鍵思維,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 相關主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