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遺產,何者需列入遺產總額?①繼承人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繼承人捐贈給公營事業之遺產 ③繼承人捐贈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遺產中之法定空地經被繼承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⑤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A ①②③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②③
- D 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列入總額」,請思考以下兩個層次:
- 法律在設計稅制時,若某項資產屬於「雖然暫時免稅,但為了掌握產權流向仍須申報」的性質(例如扣除額項目),它應該先出現在清單上還是直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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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確選出 (B) 實在不易!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與「扣除額」(第17條)的分類敏感度,是稅務實務中非常容易混淆的環節。
遺產總額之排除與列入原則
首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①)是明確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至於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②),依同條第2款直接不計入;捐贈給合格財團法人基金會(③),則依同條第3款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始不計入。相較於第1款及第2款的直接排除,第3款的項目在未確認合規前仍具列入性質,這也是本題區分鑑別度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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