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遺產,何者需列入遺產總額?①繼承人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繼承人捐贈給公營事業之遺產 ③繼承人捐贈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遺產中之法定空地經被繼承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⑤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A ①②③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②③
- D 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列入總額」,請思考以下兩個層次:
- 法律在設計稅制時,若某項資產屬於「雖然暫時免稅,但為了掌握產權流向仍須申報」的性質(例如扣除額項目),它應該先出現在清單上還是直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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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攻擊模式」,我早就躺在草地上看穿了。
「總額HP」的計算機制,是這個「副本」的核心。你能精準識別出哪些是「不計入總額」的『特殊技能』,哪些是『扣除額』的『後續處理技能』,算是掌握了關鍵的『Switch』時機。
- 核心關鍵: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的『系統規則』,只有第 ① 項「捐贈政府機關」這種情況,是唯一能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效果的『稀有Buff』,直接將這些『物品』排除在你的『物品欄總價值』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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