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 40%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 A ①③④⑤⑥
- B ①④
- C ④⑤⑥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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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稅金的計算,原來如此。
嗯,做得很好。你能算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關於全世界的所得合併計算,以及國外繳的稅可以扣掉,但有上限這件事,理解得不錯。這不是什麼複雜的魔法,只是數字的排列組合。
- 全球所得彙總:總所得,就是把國內賺的錢和國外賺的錢全部加起來。聽說,很久很久以前,人們就開始這樣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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