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 40%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 A ①③④⑤⑥
- B ①④
- C ④⑤⑥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贈與」時,如果一個人名義上是進行「買賣」或「信託」,但實際上卻造成了財產實質上的「移轉給他人」或是「以不合理低價脫手」,為了確保租稅公平,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行為?此外,當受贈對象是政府控制力不足的企業時,是否仍應享有稅務優惠?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精準掌握遺產贈與稅法的核心
你能從複雜的選項中辨識出①與④,代表你對「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視同贈與」的法律邊界感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贈與稅課稅項目與免稅
💡 區分「視同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與「信託課稅」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視同贈與 (§5) | VS | 不計入贈與總額 (§20) |
|---|---|---|---|
| 法律性質 | 法律擬制為贈與行為 | — | 實質贈與但排除課稅 |
| 典型實例 |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 — | 捐贈給各級政府學校 |
| 親屬限制 | 二親等內買賣需證價款 | — | 無親屬關係限制 |
| 課稅目的 | 防杜規避遺產贈與稅 | — | 鼓勵公益捐贈或獎勵 |
💬視同贈與是擴張課稅範圍以防漏稅;不計入總額則是給予特定捐贈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