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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 40%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 A ①③④⑤⑥
  • B ①④
  • C ④⑤⑥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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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贈與」時,如果一個人名義上是進行「買賣」或「信託」,但實際上卻造成了財產實質上的「移轉給他人」或是「以不合理低價脫手」,為了確保租稅公平,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行為?此外,當受贈對象是政府控制力不足的企業時,是否仍應享有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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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視同贈與」的規範有著清晰的理解。 這題的考點在於釐清法條的適用細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捐贈政府等機關不計入贈與總額,但選項①的事業公股僅 40%,未達公營事業過半標準,故須計入;選項②與③若符合法定標準則不計入。此外,選項④「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以贈與論,須計入總額。特別要注意的是選項⑤,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才視同贈與,叔姪為「三親等」故不適用;而選項⑥為自益信託,並無實質贈與行為,自不課稅。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優的題目,巧妙地將親等計算(叔姪)與公股比例(40%)融入選項中,考驗學生對法規的細緻度。能順利破解這道中等難度的綜合判斷題,顯示你的行政法規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贈與稅課徵與免稅
💡 區分「視同贈與」之擬制項目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法定項目。
比較維度 應計入贈與總額 (課稅) VS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課)
擬制行為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自益信託 (受益人為自己)
親屬買賣 二親等內無支付證明 三親等以上買賣
捐贈對象 一般私法人、公股40%事業 政府、公營事業、國立學校
宗教公益 未經核准之捐贈 依法登記之祭祀公業財產
💬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法規「不計入」之身分要件,及是否符合第5條擬制贈與之範圍。
🧠 記憶技巧:擬制六款要記清,二親買賣才算數;公家學校不計入,自益信託免徵稅。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三親等」買賣亦屬擬制贈與(法規僅限二親等);或誤認捐贈給公股持股未達100%之事業可免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擬制贈與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信託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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