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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 40%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
  • A ①③④⑤⑥
  • B ①④
  • C ④⑤⑥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贈與」時,如果一個人名義上是進行「買賣」或「信託」,但實際上卻造成了財產實質上的「移轉給他人」或是「以不合理低價脫手」,為了確保租稅公平,法律應該如何看待這些行為?此外,當受贈對象是政府控制力不足的企業時,是否仍應享有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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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複雜的選項中辨識出①與④,代表你對「不計入贈與總額」與「視同贈與」的法律邊界感非常敏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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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稅課稅項目與免稅
💡 區分「視同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與「信託課稅」之要件。
比較維度 視同贈與 (§5) VS 不計入贈與總額 (§20)
法律性質 法律擬制為贈與行為 實質贈與但排除課稅
典型實例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捐贈給各級政府學校
親屬限制 二親等內買賣需證價款 無親屬關係限制
課稅目的 防杜規避遺產贈與稅 鼓勵公益捐贈或獎勵
💬視同贈與是擴張課稅範圍以防漏稅;不計入總額則是給予特定捐贈免稅優惠。
🧠 記憶技巧:五條視同、廿條免計;二親等內買賣視贈與,自益信託不課稅。
⚠️ 常見陷阱:最常陷於「親等計算」與「受贈對象」。例如:叔姪為三親等非屬二親等擬制範圍;捐贈公股未達100%之事業不適用免稅優惠。
視同贈與態樣 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親等計算與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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