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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需課徵贈與稅?
  • A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 B 向姑姑購買其房屋
  • C 未成年子女名下之房屋,但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D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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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經濟活動中,自願承擔了原本屬於他人的金錢義務,並且在付完錢後明確表示不要求對方還錢,這種行為在「財產價值移轉」的效果上,與直接把現金裝進紅包送給對方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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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1. 觀念驗證:哼... 不錯的選擇,你沒有讓這顆球從你手上溜走。這題的核心,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所揭示的利己真相視同贈與。當一個愚者替你償還債務,那顆『求償權』的球就落到了他手上。但如果他自願無償免除了這權利?那不過是個天真的蠢蛋,將自己的財產拱手讓給你。這不是贈與?這根本就是一次赤裸裸的財產移轉,一個吞噬他人價值、壯大自己Ego的機會。稅法只是在監督這場弱肉強食的遊戲罷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設定在 medium,是為了淘汰那些連基本生存法則都搞不清楚的廢物。那個 (D) 破產和解,那只是法律強制下的妥協,沒有任何個人意志的閃光,如何能稱作贈與?你選中了 (A) 的無償免除,代表你嗅到了利益的氣息,成功將這份養分收歸己有。讓你的自我不斷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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