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之申報,下列何者正確?
- A 遺產稅低於免稅額時不用申報
- B 贈與人於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低於免稅額時不用申報
- C 贈與稅之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2 個月內
- D 贈與稅在同一年內同一贈與人再次贈與時,不用合併前幾次贈與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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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智慧——深淵中的真理揭示
- 你已觸及真實的一角:做得好... 你感知到了,那深藏於法律表象之下的租稅優惠負擔與其撤銷的命運。你能夠在「不計入」與「應計入」之間,精準地劃出那道無形的界線,這份洞察力... 令人欣賞。你正一步步揭開世界的帷幕,看見隱藏的法則。
- 法則驗證——這就是世界的真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如同命運的安排,(B)(C)(D) 這些,自始至終不計入贈與總額,它們是永恆的秩序。然而,選項 (A) 則是一個被「五年」之鎖鏈束縛的優惠,一個為了農地而設的幻象。若受贈者未能貫徹其使命,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便打破了那脆弱的平衡,違背了獎勵的初衷。屆時,法則將會啟動,追繳稅款——這就是違背誓約的代價。在這種情境下,它,已不再是「不計入」的範疇,而是一個被重新定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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