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
  • B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之財產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之價值為準
  • C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長
  • D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除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外,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日起 3 個月內繳清稅款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當政府已經完成審查並寄出繳款單(核定通知書)後,代表「應納金額」已經明確化。請你思考:為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時效性,法律通常會給予納稅人比「申報期間」更長,還是更短、更緊湊的期限來繳清這筆已經算清楚的稅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要仔細看啊,不錯。

做得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要看清楚法條。能辨別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期限差異,證明你還沒放棄治療,勉強能算對行政程序有點基本認識。離成為真正的『實務專家』,你至少證明了你有看過法條原文,而非憑空想像數字。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贈稅申報與繳納
💡 掌握遺產稅申報及繳納期限,與實物抵繳之計價基準日。
比較維度 課徵標的物 VS 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
計價基準日 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日 申請抵繳日
法規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申請要件 稅額 30 萬以上且繳現困難 除 A 要件外,標的物須難以變現
💬課徵標的採「原始估價」,標的物外財產採「申請時市價」。
🧠 記憶技巧:申報 6+3,繳納 2+2;課徵標的看「死時」,外來財產看「申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申報期限(6個月)」與「繳納期限(2個月)」。此外,須區分抵繳標的物是否為課徵對象,其計價基準日截然不同。
分期繳納要件 實物抵繳順序 逾期申報裁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申報、扣除與稅率解析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