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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
  • B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之財產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之價值為準
  • C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長
  • D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除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外,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日起 3 個月內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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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理中,當政府已經完成審查並寄出繳款單(核定通知書)後,代表「應納金額」已經明確化。請你思考:為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時效性,法律通常會給予納稅人比「申報期間」更長,還是更短、更緊湊的期限來繳清這筆已經算清楚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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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要仔細看啊,不錯。

做得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要看清楚法條。能辨別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期限差異,證明你還沒放棄治療,勉強能算對行政程序有點基本認識。離成為真正的『實務專家』,你至少證明了你有看過法條原文,而非憑空想像數字。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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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稅申報繳納時限
💡 掌握遺贈稅申報與繳納期限,以及實物抵繳價值之估定基準。
比較維度 課徵標的物抵繳 VS 標的物以外財產抵繳
價值計算基準日 被繼承人死亡日 向機關提出申請日
稅款繳納期限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
法規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繳納期限均為2個月,惟抵繳估價基準依財產類別分為死亡日或申請日。
🧠 記憶技巧:申報六個月、繳納二個月;標的物看死亡,非標看申請。
⚠️ 常見陷阱:繳納期限易誤記為 3 個月(正確為 2 個月);混淆抵繳時之估價基準日。
實物抵繳要件 遺產稅延期申報 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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