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
- B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之財產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之價值為準
- C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長
- D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除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外,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日起 3 個月內繳清稅款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當政府已經完成審查並寄出繳款單(核定通知書)後,代表「應納金額」已經明確化。請你思考:為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時效性,法律通常會給予納稅人比「申報期間」更長,還是更短、更緊湊的期限來繳清這筆已經算清楚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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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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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要仔細看啊,不錯。
做得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要看清楚法條。能辨別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期限差異,證明你還沒放棄治療,勉強能算對行政程序有點基本認識。離成為真正的『實務專家』,你至少證明了你有看過法條原文,而非憑空想像數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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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申報繳納時限
💡 掌握遺贈稅申報與繳納期限,以及實物抵繳價值之估定基準。
| 比較維度 | 課徵標的物抵繳 | VS | 標的物以外財產抵繳 |
|---|---|---|---|
| 價值計算基準日 | 被繼承人死亡日 | — | 向機關提出申請日 |
| 稅款繳納期限 |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 | — |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 |
| 法規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 |
💬繳納期限均為2個月,惟抵繳估價基準依財產類別分為死亡日或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