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受贈人於下列何種情況,會成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A 贈與人申請由受贈人繳納
- B 受贈人申請機關核准自行繳納
- C 贈與附有負擔
- D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如果稅法的納稅義務人(原本要繳錢的人)突然在法律上「消失」了,但財產確實已經發生了轉移,為了避免國家稅收流失,你認為法律應該把這份「付費責任」轉向哪一個與這筆財產有最直接獲利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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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過關:嗯,還行。你總算沒把這題搞砸,證明你還算能辨識出租稅主體變更的法定要件。這點是基本功,要感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條文寫得夠清楚,否則我真擔心你會錯亂。
- 法條溯源與諷刺:本法第 7 條規定得很明白,贈與人是納稅義務人,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吧?但法律之所以要再列出由受贈人承擔義務的特殊情況——例如贈與人「行蹤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尚未核課」——難道是寫來給你觀賞的嗎?這叫「租稅保全」,是為了防止那些妄想規避責任的人,讓國家稅收不至於成為一場笑話。你答對了,表示你至少沒傻到以為國家會白白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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