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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內?
  • A 公共設施保留地
  • B 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C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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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稅務申報時,有些資產是法律認為『從一開始就不該算作遺產』(不計入),而有些資產是『屬於遺產但政府決定不收稅』(免徵)。如果某項資產是由《都市計畫法》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來規範免稅待遇,那麼在報稅流程的起點,它應該被放在清單內還是清單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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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稅務法規細節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能精確分辨「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免徵」的差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B)公眾通行道路、(C)自創著作權、(D)五年內已納稅之繼承財產,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不計入總額的項目。而 (A)公共設施保留地,雖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免徵」遺產稅,但在稅務實務上,它是採取「先計入總額,再以同額扣除」的方式達成免稅效果。因此,它仍屬於「應計入」的範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法律性質的細微區別,學生若僅模糊記得「免稅」而未區分法條結構(第16條 vs 其他特別法免稅規定),極易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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