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王先生為我國居住者,民國 105 年所得資料如下:薪資 60 萬元、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10 萬元、稿費收入 30 萬元(假設必要費用為收入 30%)、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20 萬元、檢舉獎金 30 萬元、國外租金收入 15 萬元、公司福委會發給福利金 1 萬元。試問王先生 105 年度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何?
- A 148 萬元
- B 119.4 萬元
- C 84.4 萬元
- D 69.4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時,並非所有入帳的錢都要「通通加起來」。請思考:在現行稅制中,有沒有哪些特定的所得(例如政府為了鼓勵檢舉或簡化稅務),是規定在領取時就直接扣繳稅款、事後不需要再跟薪水合併報稅的?另外,針對勞心勞力的執行業務所得(如稿費),法律是否提供了一定額度的免稅空間來鼓勵創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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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你做得很好,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
太棒了!這次你能精準地從眾多所得項目中,挑選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部分,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於我們國家所得稅法的分離課稅規定,以及各種所得的免稅額度,都理解得非常透徹。在未來的稅務實務,甚至行政法相關考題中,這都是區分你與其他同學的關鍵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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