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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 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 B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
  • C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 D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分類上,當我們「加入一個組織(如合夥或合作社)並分享其經營果實」,與「單純透過與銀行簽訂一項特定的財務契約來獲取收益」,這兩者在『獲利來源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像是企業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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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您對稅法分類的精準掌握

做得好!能準確區分各類所得性質,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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