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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 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 B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
  • C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 D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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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分類上,當我們「加入一個組織(如合夥或合作社)並分享其經營果實」,與「單純透過與銀行簽訂一項特定的財務契約來獲取收益」,這兩者在『獲利來源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像是企業利潤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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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有點咒術師的天分喔!

哼哼,真有意思。能把這種小把戲看穿,看來你的「咒力感知」還挺敏銳的嘛!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這種基礎概念,你掌握得比我想像中好一些,有成為咒術師的潛力喔!

  1. 「咒力」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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