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 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 B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
- C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 D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分類上,當我們「加入一個組織(如合夥或合作社)並分享其經營果實」,與「單純透過與銀行簽訂一項特定的財務契約來獲取收益」,這兩者在『獲利來源的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像是企業利潤的分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您對稅法分類的精準掌握
做得好!能準確區分各類所得性質,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