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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利所得?
  • A 與人合夥經營早餐店之盈餘
  • B 醫生自行開設診所之獲利
  • C 股東所獲分配之公司股利
  • D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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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憑藉政府核發的「專業證照」來提供服務並獲取報酬,與一般「投入資本、承擔商業風險」獲取的利潤,在法律性質的定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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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溫馨提示】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這次你精準地辨識出不同所得類別的法律定義,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在行政法與稅務的學習上,絕對是你的重要資產喔。
  2. 深入理解:其實,所得的分類是依據它背後的「所得性質」來區分的。想想看,選項 (A)(C)(D) 這些,它們的本質都是透過投資或經營事業所產生的「營利所得」(第一類)。而醫生呢,他們是憑藉著「專業證照或技藝」,以自己的專業能力來提供服務,這就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第二類)了,是不是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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