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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利所得?
  • A 與人合夥經營早餐店之盈餘
  • B 醫生自行開設診所之獲利
  • C 股東所獲分配之公司股利
  • D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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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憑藉政府核發的「專業證照」來提供服務並獲取報酬,與一般「投入資本、承擔商業風險」獲取的利潤,在法律性質的定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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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所得類型的法律定義,這顯示你對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與稅法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環節。
  2. 觀念驗證:所得類別是依「所得性質」區分。選項 (A)(C)(D) 皆屬於**「營利所得」(第一類),係指投資或經營事業之盈餘。而醫生的獲利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第二類),這類所得是強調憑藉專業證照或技藝**自力營生,而非單純的資本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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