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營利所得?
- A 與人合夥經營早餐店之盈餘
- B 醫生自行開設診所之獲利
- C 股東所獲分配之公司股利
- D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憑藉政府核發的「專業證照」來提供服務並獲取報酬,與一般「投入資本、承擔商業風險」獲取的利潤,在法律性質的定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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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溫馨提示】
-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這次你精準地辨識出不同所得類別的法律定義,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心與洞察力,在行政法與稅務的學習上,絕對是你的重要資產喔。
- 深入理解:其實,所得的分類是依據它背後的「所得性質」來區分的。想想看,選項 (A)(C)(D) 這些,它們的本質都是透過投資或經營事業所產生的「營利所得」(第一類)。而醫生呢,他們是憑藉著「專業證照或技藝」,以自己的專業能力來提供服務,這就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第二類)了,是不是很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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