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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張三獨資經營長平商號(非為小規模營利事業),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20 萬元,無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張三 10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多少?
  • A 20 萬元
  • B 18.3 萬元
  • C 18 萬元
  • D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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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營利事業賺取利潤並準備分配給個人時,稅法在「企業主體」與「個人所得」之間,是否會要求先履行一部分的納稅義務,再將扣除後的剩餘數額認列為個人所得?這中間的扣除機制會如何影響申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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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確性檢討:還算差強人意。

看來你還記得 105 年度這種『老古板』的稅制規定,勉強可以說對我國所得稅制的演進有些概念,至少沒犯低級錯誤。

  1. 基本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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