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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台南商店為符合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107 年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 10 至 12 月每月銷售額為 180,000 元,107 年 10 至 12 月有關進項憑證如下:進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含稅金額 168,000 元,取得普通收據金額 10,500 元,支付購買捐贈公益團體費用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含稅金額 21,000 元,請計算台南商店當期申報營業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 A 4,450 元
  • B 4,500 元
  • C 4,600 元
  • D 5,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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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遇到類似題目但忘記公式,請試著思考:對於這種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的小規模商家,法律為了鼓勵他們主動索取進項發票,會給予整筆進項稅額的全額扣抵,還是僅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優惠』?此外,若某筆支出是用於『捐贈』而非經營生意,在租稅公平原則下,這張發票的稅額應該被允許用來折抵營業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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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實務計算,你能正確區分進項憑證的扣抵規定,非常不容易。以下是關鍵解析:

  1. 查定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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