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甲公司為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且未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105 年度 5、6 月的營業稅資料如下:①內銷銷售額 9,000,000 元、外銷 4,000,000 元②進貨金額 8,000,000 元,稅額 400,000 元③酬勞員工貨物 150,000 元,稅額 7,500 元④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等費用 30,000 元,稅額 1,000 元⑤購置電腦 500,000 元(稅額 25,000 元)捐贈育幼院(財團法人)。請問應納稅額多少元?
- A 15,000 元
- B 25,000 元
- C 50,000 元
- D 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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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將原本打算賣出的商品(已申報進項稅額),改為贈送給員工或慈善機構,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這筆交易的「銷項」與「進項」在法律上會如何交互作用?既然稅額計算的核心是「加值」,當貨物最終沒有產生對外的經濟對價時,這筆交易對國家稅收的實質影響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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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營業稅法》中「銷項」與「進項」的連動機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正確識別進項稅額扣抵的禁制規定與視為銷售的抵銷效應:
-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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