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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A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 B 依法經營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C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D 外國金融機構對國內貸款所獲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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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財政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事業的經營者與利潤最終歸屬者,正是那個「制定稅法並負責收稅」的政府單位,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政府向自己課稅是否符合行政效率與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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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我們《所得稅法》第 4 條中「免納所得稅」的範圍喔。你看,在該條文的第 1 項第 19 款,清清楚楚地寫著,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政府公有事業的所得,都是免稅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其實背後有個很溫暖的考量:因為這些公有事業賺到的錢,最終都會回歸到我們的國庫,用來做公共建設,造福社會大眾。如果再對這筆錢課稅,就好像政府把錢從左手換到右手,只是預算在內部流轉,沒有實際增加稅收的意義,反而會增加行政手續,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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