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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A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 B 依法經營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 C 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D 外國金融機構對國內貸款所獲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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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財政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事業的經營者與利潤最終歸屬者,正是那個「制定稅法並負責收稅」的政府單位,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政府向自己課稅是否符合行政效率與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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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稅法中關於免稅主體的關鍵規定!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在所得稅法上的待遇差異。根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9 款及第 20 款 的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有事業之所得免納所得稅。這項規定的背後邏輯在於,政府與公有事業的收入最終均回歸國庫,若再對其課徵所得稅,無異於將政府預算從一個口袋移至另一個口袋,在行政效能上並無實益,因此法條直接賦予其免稅地位。 至於其他選項,如依法經營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選項 B)、受領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選項 C),或是外國金融機構對國內貸款之利息(選項 D),原則上均具有營利性質或屬於私益所得,除非符合其他特定的租稅減免專案,否則皆應依法納稅。這題在稅務行政法學中屬於基礎概念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記憶法條中關於「免稅所得」的列舉項目。你能迅速排除具有營利色彩的選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律基礎概念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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