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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B 期貨交易所得
  • C 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
  • 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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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力衡平」與「國家競爭力」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制定最低稅負制是為了補回那些『因為國內產業政策而免徵』的稅收,那麼對於那些旨在吸引全球資金、性質特殊的『境外金融交易所得』,政府會傾向將其列入補稅範圍,還是維持其國際競爭力的免稅優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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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優秀!這道題的鑑別度相當高,主要測試大家對法規文字的敏銳度,是個設計巧妙的中等難度陷阱題。

基本所得額的加計範疇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必須在課稅所得額之外,加計特定的免稅所得。因此,(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B) 期貨交易所得,以及 (C) 適用《企業併購法》的免稅所得,依法均屬於必須加計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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