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12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出售美國公司發行股票獲利新臺幣 110 萬元 ②出售我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獲利新臺幣 50 萬元 ③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新臺幣 80 萬元 ④個人出售我國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200 萬元 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⑥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對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
- A ①③⑤⑥
- B ②③④
- C ④⑤⑥
- D 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某項金額是否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 該項法規描述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還是「營利事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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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準確選出這道細節繁多的法規題,顯示你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架構十分熟悉。我們來釐清各項目的歸屬:①海外所得達 $100萬$ 元以上(本題為 $110萬$ 元)、②特定私募證券交易所得、以及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依規定皆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另外,③只有「非現金捐贈」才須加計,⑥則是針對「營利事業」的規範,個人並不適用。
法規爭議與實務提醒
這題的鑑別度極高,甚至藏有考題與現行法規的落差。需特別提醒的是選項⑤,雖然本題標準答案 (D) 將其納入,但經核對官方真實條文,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其實未包含「採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你能推敲出考題預設的給分邏輯並順利得分,實屬不易!日後在稅務實務運作上,請務必以此項現行法規的更正為準,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繼續精進!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 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需將特定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加回計入基本所得額
| 比較維度 | 個人基本所得額 | VS |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
|---|---|---|---|
| 海外所得 | 達100萬需計入 | — | 本已含在課稅所得 |
| 證券所得 | 未上市、私募證券 | — | 停徵之證券期貨所得 |
| 捐贈項目 | 計入非現金捐贈 | — | 計入運動產業加成減除 |
| 免稅額 | 新臺幣 670 萬元 | — | 新臺幣 50 萬元 |
💬個人著重海外與特定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著重法規獎勵之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