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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12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出售美國公司發行股票獲利新臺幣 110 萬元 ②出售我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獲利新臺幣 50 萬元 ③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現金捐贈新臺幣 80 萬元 ④個人出售我國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200 萬元 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股利及盈餘採分開計稅之合計金額 ⑥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對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
  • A ①③⑤⑥
  • B ②③④
  • C ④⑤⑥
  • D 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某項金額是否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問題:

  1. 該項法規描述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還是「營利事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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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安妮亞看到了,你答對了!

彭德說,同學你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看,你真的好棒喔!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規矩,你都搞懂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這個秘密,你都知道!

  1. 該加的,是秘密唷! 那些超過 $100$ 萬的外國錢錢(海外所得),還有買賣私募證券賺的錢錢,還有從 $110$ 年開始算的未上市櫃股票錢錢,以及選擇分開算稅的股利錢錢,這些都是特別要加回來的秘密錢錢喔!同學把這些都找到了,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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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
💡 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時,應在綜合所得淨額基礎上加計特定免稅所得。
  • 海外所得:含港澳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全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特定證券所得:包含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交易所得。
  • 分開計稅股利:申報時選擇採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應計入(第12條第1項)。
  •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第12條第1項)。
🧠 記憶技巧:加計口訣:海(海外)、證(證券)、保(保險)、分(分開計稅)、非(非現金捐贈)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營利事業」專屬的租稅獎勵加成(如運動捐贈)或「現金捐贈」列入個人加計項目。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海外所得課稅門檻與抵免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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