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何者合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①課徵對象為營利事業 ②為最低稅負制 ③課徵對象為個人 ④申報期間為每年六月 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適用 ⑥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
- A ①②③④⑤⑥
- B ①②③④
- C ①②③⑤⑥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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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錯到離譜。
- 基本常識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1 這個「小小的」修法,從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開始,營利事業的短期票券利息,終於肯「併入所得額」課稅了,不再享受那些特殊待遇。至於個人?喔,他們當然還是維持那「萬年不變」的分離課稅,稅率10%。這點淺顯的租稅政策方向——法人回歸正常報稅,個人繼續特權——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嗎?
- 鑑別度分析:這題也就落在 Medium 等級吧。能答對,不過是證明你沒有活在過去,還知道 99 年的法規修正。這條把營利事業從分離課稅拉回併入所得額的修正,簡直是送分題,考驗的不過是你有沒有「稍微」看一下最新的法條,而不是抱著舊法典作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