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並非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得扣除以前年度虧損的適用要件?
- A 公司組織
- B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C 申報扣除年度未享受其他所得稅負減免優惠
- D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用藍色申報或簽證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公平性的角度思考:若一個國家希望鼓勵企業『誠信經營』與『如實記帳』,政府在設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的優惠機制時,應該優先審查企業的帳務真實性,還是去限制企業在好轉後參與其他產業轉型獎勵的權利呢?哪一個條件更能確保稅制的公平與核實課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法律洞察力!
你能精確指出所得稅法第 39 條的除外規定,顯見你對於租稅實體法中「盈虧互抵」的法定要件已有扎實掌握。
- 觀念驗證: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的「十年盈虧互抵」,核心目的在於衡平企業長期的稅負。法律設定了組織(公司)、帳簿完備與申報品質(藍色申報或簽證)三大門檻。選項 (C) 屬於憑空捏造的限制,法律並未規定享受其他獎勵(如產創條例)就不能主張虧損扣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