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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9 宸北公司之總機構於境內,106 年度核定之虧損為 500 萬元。當年度獲配國內子公司 A 之股利收入 100 萬元及獲配國外子公司 B 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已扣除股利扣繳稅 20 萬元)。若該公司符合稅法規定之盈虧互抵相關條件,則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為多少?
  • A 500 萬元
  • B 40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1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你將今年的『虧損』挪到未來年度來減免稅金,但你今年其實有一筆『法律規定不用課稅』的國內收入,政府基於不讓企業重複獲益的立場,會要求你如何處理這筆免稅收入與帳面虧損的關係?而國外收入本身既然已經是『要課稅』的項目,它與國內免稅收益的處理邏輯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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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關於盈虧互抵免稅所得的細微法條連結,這代表你對於企業稅務規劃與行政法規的適用具備相當扎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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