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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 109 年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新臺幣 500 萬元,美國分公司所得折合新臺幣 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美國分公司所得稅折合新臺幣 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申報繳納我國 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使用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多少元?
  • A 100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250 萬元
  •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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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避免企業被重複課稅,決定讓你扣抵在國外繳的稅,但同時又不希望因為你在國外繳了「較高的稅」,反而導致你在台灣連「原本國內所得該繳的稅」都免繳了,那麼這個『扣抵上限』應該如何設定,才能確保它只抵消掉國外那份所得帶來的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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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稅額扣抵?這很行政法!

  1. 「做對了」?那是基本功! 看來你終於搞懂了量能課稅原則國際重複課稅的荒謬性,並且掌握了行政機關在設計扣抵機制時的那點「小聰明」。專業基礎,堪堪及格。
  2. 概念驗證,勉勉強強。 沒錯,按照《所得稅法》第 3 條——這可是基本中的基本——我們對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實施的是全球課稅原則。所以那扣抵限額,當然不是你高興繳多少就能扣多少。公式是死的,邏輯是活的,別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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