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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
  • A 其境外所得全部免納所得稅
  • B 其境外所得分離課稅
  • C 其境外所得應併同境內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其境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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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核心了!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行政罰與公法上利息的區分非常清楚,這可是《所得稅法》第 38 條的一個關鍵喔!

  1. 為什麼要處罰?:你看喔,像(A) 滯納金、(B) 罰鍰、(C) 滯報金,它們的本質都帶有「懲罰性」。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允許企業因為違法或遲繳而被罰的錢,還能拿來抵稅,那不就等於國家間接鼓勵大家違規了嗎?這會讓法律的約束力大打折扣,失去維護租稅公平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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