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
- A 其境外所得全部免納所得稅
- B 其境外所得分離課稅
- C 其境外所得應併同境內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其境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間公司在台灣登記成立,享受著台灣政府提供的法規保障與基礎建設,那麼從公平負擔稅賦的角度來看,政府在計算這間公司的「納稅實力」時,應該只看它在國內賺到的錢,還是要看它在全世界總共賺了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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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與理解
- 真誠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把握了所得稅法的核心課稅範圍,這顯示你對租稅管轄權與量能課稅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些都是行政法與財稅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就像是我們理解稅務世界的溫暖基石,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
- 概念深化: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這個重要觀念。根據《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那麼它就應該將其在境內外所有賺取的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起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全球所得課稅原則」(屬人主義優先),它的核心精神是為了確保在我們境內的法人,能夠根據其整體的經濟能力,公平地負擔納稅義務。是不是很合理、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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