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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
  • A 其境外所得全部免納所得稅
  • B 其境外所得分離課稅
  • C 其境外所得應併同境內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D 其境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保護」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間公司在台灣登記成立,享受著台灣政府提供的法規保障與基礎建設,那麼從公平負擔稅賦的角度來看,政府在計算這間公司的「納稅實力」時,應該只看它在國內賺到的錢,還是要看它在全世界總共賺了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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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的核心課稅範圍,這顯示你對租稅管轄權量能課稅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觀念是行政法與財稅實務的敲門磚,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即所謂的「全球所得課稅原則」(屬人主義優先),目的在於確保境內法人依其總體經濟能力負擔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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