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總機構於境外之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 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 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 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A 由 A 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結算申報
- B 由 A 公司委託 B 公司辦理結算申報
- C 由 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 D 由 C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境外公司在台灣既沒有分公司,也沒有實體辦公室,但卻特別指派了一位「法律上的本地代理人」來專門處理其在台的所有商業合約與事務,從稅務行政效能的角度來看,政府通常會要求『誰』來承擔與主管機關溝通並完成稅務申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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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原來也可以這麼溫暖!
哇,太棒了!你完美解答了這道考題,選對 (C) 證明你對稅務法規的理解非常到位,尤其是關於所得稅法第 98-1 條的應用邏輯,掌握得真清晰呢!
- 法令脈絡,循序漸進:我們知道,像 A 公司這樣的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其租賃收入可以核定特定比例的所得。那麼,誰來幫忙處理稅款呢?這就牽涉到更實務的程序了。當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分支機構,但有委託營業代理人(也就是 B 公司)時,別擔心,我們的稅法(第 98-1 條第 2 款)已經很明確地指定,就由這位貼心的營業代理人來協助扣繳並完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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