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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總機構於境外之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 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 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 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A 由 A 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結算申報
  • B 由 A 公司委託 B 公司辦理結算申報
  • C 由 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 D 由 C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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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境外公司在台灣既沒有分公司,也沒有實體辦公室,但卻特別指派了一位「法律上的本地代理人」來專門處理其在台的所有商業合約與事務,從稅務行政效能的角度來看,政府通常會要求『誰』來承擔與主管機關溝通並完成稅務申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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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營利事業之推計課稅與完稅方式

這題考驗的是外商在我國境內取得特定收入的課稅機制。總機構在境外的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並獲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這代表其可按境內營業收入的 15% 推計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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