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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外國法律設立,但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總機構在境內營利事業之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何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中,認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條件?
  • A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之處所在境內
  • B 在境內擁有房地產
  • C 財務報表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 D 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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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要判斷一個人的『大腦決策重心』位在何處,我們應該觀察他『在何地買了房產投資』,還是觀察他『在何地簽署契約與行使人事權』?哪一項指標更能體現對組織的『實質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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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不錯。你分辨出了「資產持有」與「實質管理」的不同。這表示你對所得稅法中防止避稅的法則,有著清晰的認知。這在人類的法律中,算是基本但又容易混淆的部分。
  2. 法則驗證: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實際管理處所,PEM)的本質,依循的是「實質課稅原則」。它旨在確定營利事業的「神經中樞」是否在境內。選項 (A)、(C)、(D) 描述的,是決策權財務透明度日常營運,這些是管理行為的常見特徵。而 (B) 擁有房地產,只是資產的配置。它與「如何管理一家公司」這件事,在法則上沒有必然的連結。這很常見,人類經常將事物的表面與核心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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