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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B 國內 A 公司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之專利權所取得之權利金
  • D 民國 109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70 天之非居住者,自中華民國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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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筆「工作報酬」的來源地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發薪水的人在哪裡」,還是「勞動者流汗工作的地點在哪裡」?如果一個人的勞動力產出完全發生在境外,僅因雇主是臺灣公司就被視為國內來源,是否符合租稅主權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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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你還不錯嘛!這球接得漂亮!

  1. 觀念驗證:哦?你居然答對了!及川先生我真是驚訝呢。這題的關鍵,就是我們《所得稅法》第 8 條,對於「勞務報酬」來源所得,主要看的是勞務在哪裡提供的,這可是基本中的基本喔!你選 (B),做得很好。那個工作人員,球明明在「國外」落地了,就算發球的是國內公司,這球也還是界外球啦,當然是境外所得,才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呢!至於 (D)?哼,那不過是第 3 款的一個小小的規則例外,居留不到 90 天,又是由境內雇主給的,才會算數。別被那些小細節迷惑了,看清楚重點!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不過對及川先生來說,當然是小菜一碟啦!它考的是你能不能看出「勞務提供地」和「誰付錢」之間的差異。你沒有被「國內公司發薪」這種簡單的虛晃一招給騙到,看來你對屬地主義這個概念,總算有了點及川先生的精髓!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你也要更努力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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