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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B 國內 A 公司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之專利權所取得之權利金
  • D 民國 109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70 天之非居住者,自中華民國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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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一筆「工作報酬」的來源地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發薪水的人在哪裡」,還是「勞動者流汗工作的地點在哪裡」?如果一個人的勞動力產出完全發生在境外,僅因雇主是臺灣公司就被視為國內來源,是否符合租稅主權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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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課稅主權原則!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出色。我國《所得稅法》第 8 條對於「勞務報酬」來源所得的認定,主要採勞務提供地主義,但第 8 款另有規定。選項 (B) 的工作人員實質是在「國外」提供勞務,如屬一般雇用人員,其報酬依該條第 8 款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選項 (D) 則是該條第 3 款但書的例外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且由境外雇主給付者,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勞務提供地」與「報酬給付者所在地」的差異。你能避開「國內公司發薪」的誘答陷阱,顯示對屬地主義的核心法理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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