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據與所得稅課徵相關之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取得下列地區或國家的來源所得,何者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A 新加坡來源所得
- B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C 香港來源所得
- D 美國來源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架構與《憲法增修條文》的特殊定位下,若某個地區在法律性質上「不被視為外國」,那麼在該地區取得的報酬,與在「主權國家」取得的報酬,其課稅性質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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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不同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原則。 我國綜合所得稅原則採「屬地主義」,故美國與新加坡等外國來源所得,不計入一般綜合所得總額。然而,基於兩岸特殊法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故選項 (B) 為正解。 至於選項 (C) 的香港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為「免納所得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若要課稅,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這點需特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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