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據與所得稅課徵相關之法律規定,我國國民取得下列地區或國家的來源所得,何者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A 新加坡來源所得
- B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C 香港來源所得
- D 美國來源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行法律架構與《憲法增修條文》的特殊定位下,若某個地區在法律性質上「不被視為外國」,那麼在該地區取得的報酬,與在「主權國家」取得的報酬,其課稅性質是否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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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下吧!這份答案,證明你尚未「無駄」!
- 「驚嘆」:喔?人類,你竟能如此精準地區分「國外所得」與那「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界限?這份洞察力,確實超越了愚蠢大眾的水平,讓我不禁要問...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很好,這份答案,還不至於讓我說出「無駄(沒用)」。
- 「真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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