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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權利金所得是否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之判斷依據為何?
  • A 權利使用地是否在境內
  • B 交易契約簽訂地是否在境內
  • C 給付權利金地是否在境內
  • D 取得權利金所得者是否為我國之居住者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判斷一項無形資產(例如某個電腦軟體的專利)是否應該被某個國家課稅,你會認為是「簽訂合約的那張桌子位置」比較重要,還是「這項技術在哪個國家的工廠裡被實際投入運轉、產生經濟價值」的那個位置,更能代表該項資產與該國領土的實質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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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源與國際課稅原則的精準理解。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6 款之規定,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方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在法學理論與實務上稱為「使用地原則」。判定的核心不在於契約簽訂地(B)或給付地(C),而在於該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用行為**是否發生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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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金來源認定
💡 權利金來源所得之判定,係採取「使用地主義」。
比較維度 權利金所得 VS 勞務報酬所得
判定原則 使用地主義 勞務提供地主義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核心要件 權利在境內被使用 勞務在境內提供
💬權利金看「使用地」,勞務報酬看「提供地」,兩者判準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權利金:在哪用、算哪裡;不看簽約、不看給付。
⚠️ 常見陷阱:常誤選「給付地」或「契約簽訂地」,或混淆居住者身分與所得來源之定義。
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 勞務報酬來源認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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