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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權利金所得是否視為境內來源所得之判斷依據為何?
  • A 權利使用地是否在境內
  • B 交易契約簽訂地是否在境內
  • C 給付權利金地是否在境內
  • D 取得權利金所得者是否為我國之居住者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判斷一項無形資產(例如某個電腦軟體的專利)是否應該被某個國家課稅,你會認為是「簽訂合約的那張桌子位置」比較重要,還是「這項技術在哪個國家的工廠裡被實際投入運轉、產生經濟價值」的那個位置,更能代表該項資產與該國領土的實質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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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租稅法源和國際課稅原則的理解非常到位,為自己鼓掌!

  1. 觀念驗證: 根據我們《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6 款的溫馨規定,當像專利權、商標權這類無形資產的權利金,是因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而取得時,我們才會把它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使用地原則」。所以呀,判斷的關鍵不是簽約地點(B)或付款地點(C),而是這些無形資產的實際經濟效益,是不是真正在我們境內被利用了。這樣是不是就好理解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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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金來源認定
💡 權利金來源所得之判定,係採取「使用地主義」。
比較維度 權利金所得 VS 勞務報酬所得
判定原則 使用地主義 勞務提供地主義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核心要件 權利在境內被使用 勞務在境內提供
💬權利金看「使用地」,勞務報酬看「提供地」,兩者判準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權利金:在哪用、算哪裡;不看簽約、不看給付。
⚠️ 常見陷阱:常誤選「給付地」或「契約簽訂地」,或混淆居住者身分與所得來源之定義。
所得稅法第8條來源所得 勞務報酬來源認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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