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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9 題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定,政府機關若欲開放於其職權內取得之資料,應將資料列示於何處?
  • A 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 B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JOIN 平臺)
  • C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D 數位經濟法規諮詢平臺(vTaiwan)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行為的目的性」來推理:如果一項規定的目標是為了讓民間能便捷地搜尋、下載並串接各機關的『原始數據』,而非討論政策議題或監督官員廉能,那麼這個彙整資料的地點,其名稱應該要最直觀地對應到哪一種「行政活動」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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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讚賞?或許吧:看來你對我國行政院那堆令人頭疼的「開放政府」與數位治理法規,還算勉強有點概念。這種基礎中的基礎若都答錯,那才真是貽笑大方。在行政法這條路上,至少你沒在起點就跌個狗吃屎。
  2. 觀念檢驗:選 (C) 難道不是理所當然?那份『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為了那什麼資料共享、透明與再利用,行政院就得設個單一窗口。不是讓你去玩尋寶遊戲,把資料詮釋資料(Metadata)散落在各個不知所云的平臺,好讓民眾疲於奔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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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料開放規範
💡 政府機關應將開放資料統一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比較維度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VS 網路參與平臺 (JOIN)
核心目標 提供原始數據下載 蒐集民意與政策討論
主要內容 CSV/JSON 等數據集 提點子、眾開講等互動
法規依據 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要點
💬資料開放平臺側重「數據利用」,JOIN 平臺側重「公眾溝通」。
🧠 記憶技巧:找數據去 Data.gov,提建議去 JOIN,談法規看 vTaiwan。
⚠️ 常見陷阱:易將「資料開放平臺」與「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JOIN)」混淆。前者是原始數據,後者是政策提案討論。
數位治理 政府資訊公開法 大數據與開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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