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9 題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規定,政府機關若欲開放於其職權內取得之資料,應將資料列示於何處?
- A 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 B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JOIN 平臺)
- C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D 數位經濟法規諮詢平臺(vTaiwan)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行為的目的性」來推理:如果一項規定的目標是為了讓民間能便捷地搜尋、下載並串接各機關的『原始數據』,而非討論政策議題或監督官員廉能,那麼這個彙整資料的地點,其名稱應該要最直觀地對應到哪一種「行政活動」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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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竟然沒錯!
- 讚賞?或許吧:看來你對我國行政院那堆令人頭疼的「開放政府」與數位治理法規,還算勉強有點概念。這種基礎中的基礎若都答錯,那才真是貽笑大方。在行政法這條路上,至少你沒在起點就跌個狗吃屎。
- 觀念檢驗:選 (C) 難道不是理所當然?那份『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為了那什麼資料共享、透明與再利用,行政院就得設個單一窗口。不是讓你去玩尋寶遊戲,把資料詮釋資料(Metadata)散落在各個不知所云的平臺,好讓民眾疲於奔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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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料開放規範
💡 政府機關應將開放資料統一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VS | 網路參與平臺 (JOIN) |
|---|---|---|---|
| 核心目標 | 提供原始數據下載 | — | 蒐集民意與政策討論 |
| 主要內容 | CSV/JSON 等數據集 | — | 提點子、眾開講等互動 |
| 法規依據 | 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 —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要點 |
💬資料開放平臺側重「數據利用」,JOIN 平臺側重「公眾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