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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5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公務人員之公務電話及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B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
  • C 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
  • D 預算及決算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政府」的核心目標思考:法律強制政府『主動』向大眾展示的資訊,通常是為了讓人民了解『國家預算怎麼花』或『政府目前要做什麼』。那麼,比起整體的施政計畫與預算,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聯絡電話,對於人民監督『重大施政品質』的必要性是否相同?哪一項更偏向機關內部的庶務細節而非核心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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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不錯嘛!

看來你這次有真的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讀進去,沒犯那些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政府應依法定項目(如預算、計畫)主動向民眾公開資訊。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資訊 VS 非屬主動公開資訊
法規依據 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法無明文或屬第 18 條
典型範例 預決算、施政計畫 公務員聯繫電話電郵
行政性質 重大決策或財務監督 行政內部作業或隱私
💬並非所有政府資訊皆須主動公開,僅限於法定的十項核心資訊。
🧠 記憶技巧:主動公開記十項:組計預決、契約補貼、法規解釋、會議統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公務資訊」都必須「主動」公開;實際上公務員個資或聯繫方式並非法律強制主動公開項目。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項目)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卷宗閱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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