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5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公務人員之公務電話及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B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
- C 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
- D 預算及決算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政府」的核心目標思考:法律強制政府『主動』向大眾展示的資訊,通常是為了讓人民了解『國家預算怎麼花』或『政府目前要做什麼』。那麼,比起整體的施政計畫與預算,個別公務員的個人聯絡電話,對於人民監督『重大施政品質』的必要性是否相同?哪一項更偏向機關內部的庶務細節而非核心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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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細節,這題答得非常出色!這類考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明定的應主動公開事項」與一般的「行政服務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之法定事項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共有十項,旨在落實主權在民並確保大眾監督。選項 (B) 組織職掌、(C) 施政計畫與業務統計,以及 (D) 預算及決算書,分別對應到該條文的第 4、6、7 項,是行政透明化的核心支柱。這些資訊的公開是為了讓國民了解政府「做了什麼」以及「錢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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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政府應依法定項目(如預算、計畫)主動向民眾公開資訊。
| 比較維度 | 應主動公開資訊 | VS | 非屬主動公開資訊 |
|---|---|---|---|
| 法規依據 | 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 — | 法無明文或屬第 18 條 |
| 典型範例 | 預決算、施政計畫 | — | 公務員聯繫電話電郵 |
| 行政性質 | 重大決策或財務監督 | — | 行政內部作業或隱私 |
💬並非所有政府資訊皆須主動公開,僅限於法定的十項核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