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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機關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
  • A 機關權限及職掌
  • B 次級機關之名稱
  • C 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 D 機關編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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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某個政府部門因為明年業務量突然增加,需要臨時多聘請三名基層人員,你認為這種頻繁變動的人數細節,適合寫在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程序極為嚴謹的『機關組織法律』中嗎?還是應該放在更具彈性的規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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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規的核心規範重點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組織法的核心細節!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架構下,組織法規主要功能在於確立機關的「骨幹」,也就是定義機關的法律地位與基本架構。根據該法第 7 條規定,應於組織法規中明定的事項包含:機關名稱、權限職掌(選項A)、次級機關名稱(選項B),以及高層職位如首長、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選項C)。這些規範能確保行政運作的穩定性與明確性。

編制員額與彈性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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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組織法規定事項
💡 組織法規明定職掌與首長職稱,員額細節則另以編制表定之。
比較維度 組織法規本文 VS 機關編制表
核心內容 權限職掌、組織層級 各職稱之具體員額
職等規定 首長、主管之官職等 各類職務之職等分布
法規位階 法律或命令本文 組織法規之附件
💬組織法負責定性(做什麼、誰領軍),編制表負責定量(多少人做)。
🧠 記憶技巧:法規看大架構(職掌、主管職等),員額看表格(具體人數)。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首長員額」與「機關編制員額」。首長人數(1人或多人)在法規範圍,但全機關總人數則放在編制表。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機關編制表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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