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機關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
- A 機關權限及職掌
- B 次級機關之名稱
- C 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 D 機關編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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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某個政府部門因為明年業務量突然增加,需要臨時多聘請三名基層人員,你認為這種頻繁變動的人數細節,適合寫在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程序極為嚴謹的『機關組織法律』中嗎?還是應該放在更具彈性的規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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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你選擇了 (C) 幕僚長,我能理解這背後的思考邏輯。你可能認為組織法規應聚焦在機關的「核心職掌」與「首長權限」,而幕僚長屬於內部的輔助職位,性質上似乎較具彈性,不一定要寫在法律中。然而,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架構下,為了穩定機關的行政運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須列入組織法規(見該法第 7 條第 7 款)。 要精準掌握這題,我們必須區分「組織結構」與「動態管理」的概念。組織法規的核心功能在於確立機關的「骨架」,因此包含機關名稱、權限職掌(選項 A)、首長與幕僚長配置,以及下轄次級機關的名稱(選項 B)等,這些都屬於相對穩定的法律保留事項。至於為什麼 (D) 機關編制員額 不是組織法規應規定的事項?這是行政法學上「員額彈性化」的展現。為了讓行政部門能隨業務消長彈性調整人力,機關的總員額通常是由行政院核定或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管理,而不會死板地釘在組織法規中,否則每次增減幾個人都要修法,將嚴重阻礙政府運作的效率。 這道題目屬於行政組織法中的基本法條題,考驗的是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7 條內容的熟稔度。雖然難度不算高,但對於「員額」與「職稱/官職等」兩者法律定位的細微差別,具備一定的鑑別度,是準備行政學或行政法時務必釐清的重點觀念。
機關組織法規定事項
💡 組織法規明定職掌與首長職稱,員額細節則另以編制表定之。
| 比較維度 | 組織法規本文 | VS | 機關編制表 |
|---|---|---|---|
| 核心內容 | 權限職掌、組織層級 | — | 各職稱之具體員額 |
| 職等規定 | 首長、主管之官職等 | — | 各類職務之職等分布 |
| 法規位階 | 法律或命令本文 | — | 組織法規之附件 |
💬組織法負責定性(做什麼、誰領軍),編制表負責定量(多少人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