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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機關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
  • A 機關權限及職掌
  • B 次級機關之名稱
  • C 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 D 機關編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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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某個政府部門因為明年業務量突然增加,需要臨時多聘請三名基層人員,你認為這種頻繁變動的人數細節,適合寫在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程序極為嚴謹的『機關組織法律』中嗎?還是應該放在更具彈性的規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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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組織結構」與「員額管理」的法律界線,這顯示你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範邏輯已有相當深厚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本題正確答案為 (D)。根據該法第 7 條,組織法規應規定機關名稱、權限、首長職稱及次級機關等「結構性要素」。而編制員額具備高度變動性,為了維持行政彈性,該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員額應另以「編制表」定之,而非寫死在組織法規中,以避免每增減一人就必須動盪法律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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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組織法規定事項
💡 組織法規明定職掌與首長職稱,員額細節則另以編制表定之。
比較維度 組織法規本文 VS 機關編制表
核心內容 權限職掌、組織層級 各職稱之具體員額
職等規定 首長、主管之官職等 各類職務之職等分布
法規位階 法律或命令本文 組織法規之附件
💬組織法負責定性(做什麼、誰領軍),編制表負責定量(多少人做)。
🧠 記憶技巧:法規看大架構(職掌、主管職等),員額看表格(具體人數)。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首長員額」與「機關編制員額」。首長人數(1人或多人)在法規範圍,但全機關總人數則放在編制表。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機關編制表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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