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8 題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機關組織法規應規定事項?
- A 機關權限及職掌
- B 次級機關之名稱
- C 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 D 機關編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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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某個政府部門因為明年業務量突然增加,需要臨時多聘請三名基層人員,你認為這種頻繁變動的人數細節,適合寫在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程序極為嚴謹的『機關組織法律』中嗎?還是應該放在更具彈性的規定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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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規的核心規範重點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組織法的核心細節!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架構下,組織法規主要功能在於確立機關的「骨幹」,也就是定義機關的法律地位與基本架構。根據該法第 7 條規定,應於組織法規中明定的事項包含:機關名稱、權限職掌(選項A)、次級機關名稱(選項B),以及高層職位如首長、副首長與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選項C)。這些規範能確保行政運作的穩定性與明確性。
編制員額與彈性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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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法規定事項
💡 組織法規明定職掌與首長職稱,員額細節則另以編制表定之。
| 比較維度 | 組織法規本文 | VS | 機關編制表 |
|---|---|---|---|
| 核心內容 | 權限職掌、組織層級 | — | 各職稱之具體員額 |
| 職等規定 | 首長、主管之官職等 | — | 各類職務之職等分布 |
| 法規位階 | 法律或命令本文 | — | 組織法規之附件 |
💬組織法負責定性(做什麼、誰領軍),編制表負責定量(多少人做)。